九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
九江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五月
前 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解决耕地保护、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之间的矛盾,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九江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九江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九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编制了《九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从九江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出发,以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为依据,按照保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科学确定土地利用发展战略,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解决耕地保护、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之间的矛盾,促进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并提出了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规划》是全市土地利用与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规划期内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必须遵循本规划制定的原则、依据、战略及目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坚持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相统一,把服务九江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作为根本出发点,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协调区域土地利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二条 规划原则
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坚持统筹各业用地需求,协调土地利用空间布局
(四)坚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五)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实现耕地保护数量与质量并举
(六)坚持公众参与,提高规划透明度和科学性
第三条 规划依据
(一)修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7)《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
(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
(1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2)《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3)《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4)《九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二)主要参考资料
(1)江西省有关土地利用的政策文件;
(2)九江市有关土地利用的政策文件;
(3)九江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计划及有关专项规划;
(4)九江市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计划及有关专项规划。
第四条 规划范围
九江市行政辖区内所有土地,总面积1879679.22公顷。
第五条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其中: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近期目标年为2010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规划近期为2006-2010年,规划远期为2011-2020年。
第二章 规划背景
第六条 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一)实施概况与成效
(1)实现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1997-2005年,全市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在市域范围内补充耕地8661.41公顷。
(2)基本农田受到严格保护。规划实施期间,全市通过建立基本农田图表卡册、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等措施,至2005年末,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265103.19公顷,实现了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3)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得到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增加7198.19公顷,确保了全市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工矿企业用地的合理需求,全市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城乡居住环境进一步改善。
(4)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土地空间布局。农用地占土地总面积比重由73.04%下降到72.79%,建设用地比重由6.16%上升到6.54%,其他用地比重由20.80%下降到20.67%。合理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引导建设用地在规划范围建设,促进了建设用地向中心城镇和工业园区集中。
(5)提高了土地利用集约水平。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显化了土地资产价值。
(6)社会认知程度逐步提高。上轮规划实施以来,尤其是2003年市场治理整顿以后,社会公众尤其是各级领导已认识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作用,全社会的规划意识有所增强。
(二)存在问题
(1)规划权威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各专项、行业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有待加强。
(2)新增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不合理,规划的弹性不足,对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对经济发展的速度缺乏预见性和应变力。
(3)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不高,规划目标评价体系不完善,土地利用目标缺乏科学的土地利用战略、土地利用效益、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4)存在少量违法违规用地现象,土地执法监察力度需进一步加大,执法难、难执法是土地执法的突出问题。
(5)社会公众参与不足,未真正参与制定规划的原则、目标设计,仅是被动接受公示的规划成果。
第七条 土地利用现状
(一)土地利用结构
2005年,全市土地总面积为1879679.22公顷,其中农用地1368195.56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下同)的72.79%;建设用地122998.39公顷,占6.54%;其他用地为388485.27公顷,占20.67%;
农用地中,耕地296008.42公顷,园地26527.94公顷林地963066.68公顷,牧草地596.60公顷,其他农用地81995.92公顷。
建设用地中,城镇用地9386.62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51695.19公顷,采矿用地3693.55公顷,其他独立建设用地4141.14公顷,交通用地6292.2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43968.29公顷,其他建设用地3821.35公顷。
其他用地中,水域205589.12公顷,自然保留地182896.15公顷。
2005年,全市已利用土地1491193.95公顷,土地利用率为79.33%;农业土地利用率为72.79%,耕地复种指数为156%。单位面积土地平均GDP为2.28万元/公顷,单位建设用地平均二三产值为29.01万元/公顷,单位农用地平均产值0.53万元/公顷。
(二)土地利用特点
一是农用地中以林地、耕地为主,建设用地尤其是城镇用地比重小,其他用地中水域面积较大;二是土地利用类型分布特征明显,城镇用地集中分布在长江、鄱阳湖畔和柘林湖周边,林地多分布于中西部,耕地主要分布在东部和中部。
(三)土地利用存在问题
一是人地矛盾突出,耕地保护压力大;二是土地利用结构仍不够合理,各业用地供需矛盾有待协调;三是土地开发利用程度和土地集约经营程度不高,综合效益偏低;四是可供开发利用的后备土地资源少,尤其是耕地后备资源潜力较小。
第三章 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第八条 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抓住《中部崛起规划》实施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历史机遇,大力推进沿江开发,大力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大力推进共青城跨越式发展,着力打造昌九工业走廊,全力推进强工兴市战略,发展现代服务业、旅游业;加速中心城区和中心城镇建设,以八里湖新区建设为重点,构建“大九江”格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注重城乡和谐发展,推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把九江建设成长江沿岸和中部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
第九条 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一)经济发展目标
到2010年,全市GDP达到970.0亿元,年均增长17.73%;一产增加值达到100.0亿元,年均增长6.77%;二三产增加值达到870.0亿元,年均增长19.51%;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00亿元,年均增长38.97%。
到2020年,全市GDP达到3000.0亿元,年均增长11.956%;一产增加值达到225.0亿元,年均增长8.45%;二三产增加值达到2775.00亿元,年均增长12.3%;固定资产投资达到6200.00亿元,年均增长20.02%。
(二)社会发展目标
到2010年,全市总人口495.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213.0万人,农村人口282.0万人,城镇化水平43.03%。
到2020年,全市总人口546.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287.0万人,农村人口259.0万人,城镇化水平52.56%。
(三)生态发展目标
按照建设生态江西的总要求,树立绿色GDP理念,将九江市建设成为经济更为繁荣发达、社会更为文明进步、生态环境更为优良、文化氛围更为浓郁的全省乃至全国一流的生态型山水园林城市。
2006-2010年为起步阶段:到2010年,全市有林地面积、灌木面积与农田园林绿化面积达到1090213.95公顷,林木覆盖率53.8%;水质达到地面水质Ⅱ-Ⅲ类标准;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90%;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6%;资源利用率和循环利用率提高,力争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废弃物产生量减少,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中心城区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2011-2020年为成型阶段:到2020年,全市有林地面积、灌木面积与农田园林绿化面积达到1165401.12公顷,林木覆盖率55.6%;各类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全市土地的15%;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96%;工业废水排放率达98%;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8%;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力争达到90%。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战略
紧紧围绕九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优先布设国土生态屏障用地,稳定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发挥农地多重功能,扩大城乡绿色空间;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协调安排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注重向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昌九工业走廊和沿江产业开发倾斜,重点满足“一核三组团”及共青城开放开发区的用地需求,适当考虑重点乡镇和一般乡镇用地需求。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目标
(一)总量目标
1、耕地与基本农田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94205.00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5416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不低于85.86%。
2、建设用地规模
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38553.33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6053.33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26746.67公顷以内。
3、园林牧面积
到2020年,园地面积预期为53280.00公顷,林地面积预期为997733.33公顷,牧草地面积预期为93.33公顷。
(二)增量目标
1、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200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8520.00公顷以内,其中占用农用地规划控制在13753.33公顷以内,占用耕地控制在9360.00公顷以内。
2、新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2006-2020年,新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270.12公顷以内。
3、新增城镇工矿用地总规模
2006-2020年,新增城镇工矿用地总规模控制在9123.68公顷以内。
4、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
按照“鼓励整理,加强复垦,有序开发”的原则,2006-2020年,全市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总面积17233.00公顷,其中耕地占补平衡指标13733.00公顷,国家重点工程补充耕地3500.00公顷。
(三)效率目标
1、地均GDP
由2005年2.28万元/公顷提高到2020年的12.24万元/公顷。
2、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由2005年的98.14平方米调整为2020年的93.19平方米以内。
3、人均新增城镇工矿用地
规划期间控制在115.00平方米以内
4、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
由2005年173.92平方米调整为2020年的166.02平方米以内。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原则
(一)优先安排生态屏障用地;
(二)落实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三)协调和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四)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
(五)合理安排其他各类用地。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一)农用地结构调整
2006-2010年,农用地净增21997.01公顷,其中减少5460.55公顷,增加27457.56公顷。到2010年,农用地面积从2005年的1368195.56公顷增加到1390192.5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下同)的比例由72.79%增加到73.96%。其中耕地294730.00公顷,占15.68%;园地36293.33公顷,占1.93%;林地978593.33公顷,占52.06%;牧草地393.33公顷,占0.02%;其它农用地80182.58公顷,占4.27%。
2006-2020年,农用地净增53742.00公顷,其中减少14187.51公顷,增加67929.51公顷。到2020年,农用地面积为1421937.56公顷,比例为75.64%。其中耕地294205.00公顷,占15.65%;园地53280.00公顷,占2.83%;林地997733.33公顷,占53.08%;牧草地93.33公顷,占0.00%;其它农用地76625.90公顷,占4.08%。
(二)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2006-2010年,建设用地净增5701.61公顷,其中减少591.72公顷,增加6293.33公顷。到2010年,建设用地128700.00公顷,占6.85%。其中城镇用地11682.81公顷,占0.62%;农村居民点用地51066.66公顷,占2.72%;采矿用地3768.35公顷,占0.20%;其他独立建设用地5135.51公顷,占0.27%;交通用地8484.61公顷,占0.45%;水利设施用地44374.67公顷,占2.36%;其他建设用地4187.39公顷,占0.23%。
2006-2020年,建设用地净增15554.94公顷,其中减少2965.06公顷,增加18520.00公顷。到2020年,建设用地138553.3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7.37%。其中城镇用地16279.01公顷,占0.86%;农村居民点用地49306.66公顷,占2.62%;采矿用地3786.07公顷,占0.20%;其他独立建设用地6681.59公顷,占0.36%;交通用地12602.08公顷,占0.67%;水利设施用地45018.67公顷,占2.40%;其他建设用地4879.25公顷,占0.26%。
(三)其他用地结构调整
2006-2010年,其他用地净减27698.62公顷。到2010年,其他用地面积从2005年的388485.27公顷减少为360786.65公顷,比例由20.67%减少为19.19%。其中水域204183.15公顷,占10.86%;自然保留地156603.50公顷,占8.33%。
2006-2020年,其他用地净减69296.94公顷。到2020年,其他用地面积调整为319188.33公顷,比例为16.99%。其中水域面积为201986.08公顷,占10.75%;自然保留地117202.25公顷,占6.24%。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布局调整
(一)农用地
积极策应江西在鄱阳湖地区打造全国“大菜园”的农业产业规划,按照发展现代农业、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要求,严格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大力加强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建设,推进园地、林地的结构调整,引导其他农用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繁荣。
1、耕地布局
合理引导种植业内部结构调整,切实落实补充耕地义务。改善耕地生产条件,提高耕地综合生产服务能力。在不影响耕地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耕地的生态、景观和间隔功能,使生态建设与耕地保护有机统一。
围绕《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范》(2008-2015),以集中连片保护基本农田为重点,对部分区域耕地布局进行合理调整,建设优质油菜优势产业带、优质棉花优势产业带。
2、园地布局
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园地保护目标,着力调整优化品种结构,推进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加强对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和管理,提高园地的单产和效益。
规划期内,园地主要根据“南桔北梨”、 做强蚕桑、精品茗茶、优势花卉苗木战略的需要布局。
3、林地布局
根据土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明确林地保护的面积和范围,保护生态敏感区的生态公益林,大力发展速生工业原料林。加大低效林地的改造,加快迹地更新及受损林地的恢复和重建。林业用地一半以上分布在修水县、武宁县,其他分布较多的是彭泽县、永修县、瑞昌市和都昌县。
4、重大农业产业用地布局
积极实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优质蔬菜产业发展规划》,建设国家优质蔬菜供应的“大菜园”;围绕水产业发展,建设鄱阳湖水产科技园、长江国际水产城和长江渔港码头项目,构建辐射长江中下游的水产科研、加工、物流平台;围绕水果和花卉苗木产业发展,实施好“赣台农业合作试验区”项目,为九江市农业走出江西、走向世界搭建发展平台;抓好平原绿化工程,大力发展经济林和工业原料林,促进林业经济发展。
(二)城乡建设用地
科学配置城乡建设用地,以提高城市竞争力和产业竞争力为核心,将瑞昌、湖口、星子和九江县纳入“大九江”城市发展格局,做大做强中心城区;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壮大支柱产业;依托交通线,布局中小城镇发展用地,构建空间有机联系、经济社会互补的城镇发展群;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引导农村居民点的适度集中建设。
1、城镇工矿用地布局
根据九江市土地利用现状及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实施“做大中心、打造‘脊梁’、培育节点、带动两翼”城镇发展战略。到规划期末,形成以九江中心城区为核心,沿江产业关联城镇发展轴、沿昌九城镇发展轴,中部城镇发展区、东部城镇发展区和西部城镇发展区,即“一心、两轴、三区”,共同构成“*”形放射状城镇空间结构,共同构成职能分工合理、空间联系紧密、空间结构完善的城镇空间网络。
2、农村居民点
按照集约利用资源原则,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乡结合部大力推进农民公寓建设,改善城效居住环境;其它地区的农村居民点引导其相对集中建设,逐步形成既保持传统乡土特色、又适应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发展要求,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农村居民点格局。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主要安排在重点发展乡镇的圩镇及中心村周围。
3、其他建设用地
按照大旅游、大产业、大发展的观念,全力推进建设独具魅力的长江中下游地区具有辐射力和吸引力的旅游休闲城市发展战略。规划期间,其他建设用地主要布置在名胜古迹和风景旅游区, 重点是庐山世界文化景观、浔阳历史文化、鄱阳湖湿地生态、修河流域观光度假、共青城休闲度假、彭泽自然原生态等六大旅游功能区,用于景区配套设施建设,以完善旅游服务功能,全面增强国际旅游城市的综合功能。
此外,为进一步改善殡葬设施,提高服务水平,建设好人生后花园,规划期间全市布局一定数量墓葬用地;同时保证军事设施、监狱等特殊用地需要。
(三)生态用地布局
按照建设生态型山水园林城市的要求,在城市(镇)建设用地预留区中,对历史固有、自然形成、界址清楚、上级认可的河流、山林等生态用地应在城市(镇)建设用地中保留,生态用地不列入城镇用地统计。新增生态用地主要布局在以下生态工程建设项目中:
1、生态防护林建设:包括长江生态廊道、修河生态廊道、鄱阳湖生态廊道及工业园区生态防护林隔离带和滨江、滨湖区域生态防护林建设等。
2、自然保护区建设:如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彭泽桃红岭梅花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庐山自然保护区、修水五梅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瑞昌市青山自然保护区、瑞昌市赤湖候鸟自然保护区以及珍稀植物集中生长的区域设立自然保护区等。
3、森林生态体系建设:以城镇绿化区为“点”,以京九铁路、武九铁路、九景衢铁路、杭(州)瑞(丽)高速、武吉高速、国道、省道绿化带为“线”,以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为“面”,构建“点、线、面”结合的森林生态网络体系。
4、绿化工程建设:全面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扎实做好城区绿化美化、乡(镇)政府所在地绿化、农村自然村绿化及基础设施、工业园区和矿山绿化等。
第五章 土地利用分区与调控
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综合分区与管制
为加强市域土地空间管制,在保持行政界限完整的前提下,基于地形地貌、自然条件、交通区位、土地利用现状的区域差异、未来土地利用方向和空间布局,全市按综合功能区域划分为中部昌九走廊用地区、北部沿江开发用地区、鄱阳湖用地区、西部山地丘陵用地区。
(一)中部昌九走廊用地区
包括庐山区、九江县、星子县、德安县、共青城、永修县辖区内部分乡、镇、街办,面积为187336.75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9.97%。
土地利用方向与重点为:昌九工业走廊建设以工业为主,沿昌九公路两侧布局,贯穿于九江市南北走向。优化工业用地结构,提高工业用地的集约水平;控制农地非农化速度,合理规划工业园区布局和规模,提高工业用地的经济贡献率,加强工业走廊的基础设施建设;依靠工业走廊的经济辐射,带动区域内农业产业化发展。
(二)北部沿江开发用地区
位于九江市沿江产业开发规划范围内,包括浔阳区、庐山区、瑞昌市、湖口县、彭泽县辖区内全部或部分乡、镇、街办,面积为236196.81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2.57%。
土地利用方向与重点为:形成以重化工业为主的产业带、以区域中心城市为轴心的城镇密集带、以自然人文景观为内容的滨江风貌带、集约型开发示范区、现代商贸物流核心区的“三带二区”开发格局。重点发展小城镇建设,充分利用沿江农业的棉花、油菜、水产品等优势,通过产品结构调整,培育农产品特色产业,形成高产、优质、高效、生态资源开发的产业布局;通过合理开发未利用地,为区域内新增耕地提供来源保障;庐山风景区周边地区应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的扩张,旅游用地的开发应按保护生态的要求进行。
(三)鄱阳湖用地区
位于九江市中部偏东,包括都昌县、彭泽县、湖口县、星子县、永修县、庐山区辖区内全部或部分乡、镇、街办,面积为423381.06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2.52%。
土地利用重点与方向为:从产业分工的角度,主要利用可养水面多的资源优势发展特色水产业。加强以珍珠、彭泽鲫、青虾、河蟹、黄颡鱼等特种水产品为重点的环鄱阳湖水产养殖基地建设;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合理进行农田整理和农业综合开发,提高农业用地的生产率,实现该区的农业产业化;合理开发和利用鄱阳湖的油气资源和旅游资源,保护鄱阳湖生态环境。
(四)西部山地丘陵用地区
位于九江市西部,包括修水县、武宁县、瑞昌市、德安县、永修县辖区内全部或部分乡、镇、街办,面积为1032764.6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4.94%。
土地利用方向与重点为:该区域具有林地开发与利用的绝对优势,从产业布局的角度,主要发展林产品加工业、矿产资源业、修河流域水电梯级开发,发展山区型农业。开发利用应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利用林地资源优势进行林产品深加工,合理扩大城镇用地规模,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在进行适宜性评价和可行性研究基础上适当发展工矿用地,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生态旅游业,适当增加旅游业用地。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功能分区与管制
在土地现状特点分析、土地适宜性评价、环境敏感度分区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城乡用地布局,按照土地利用结构相似性、土地主导用途或功能一致性的原则,将全市土地划分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基本农田集中区、一般农业发展区、城镇发展区和独立工矿区等五大功能区,并针对各功能区提出管制要求。
(一)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1、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是指基于生态环境安全目的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
2、区内土地面积21154.14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13%,主要包括长江、修水河等河流及其支流流域,以及鄱阳湖、柘林湖等湖泊水面。
3、加强城市河流水系综合治理和乡村水环境综合治理。对河流、湖泊水体划定保护“水线”以及周边控制“绿线”,严禁侵占规划控制水面和绿地进行建设,加强河流水面沿线的水土流失治理。
4、加强对主要河流水质水量状况的动态监测,设立监测站和控制中心,组成水质自动化监测系统。禁止填埋水域、毁坏林草、禁止未经处理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
5、认真执行河湖两岸保护规划,依法保护水体,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6、加强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建设,建立水资源保护的生态农业,因地制宜在水库开发风景旅游区,发展旅游业,建设休闲、疗养基地。
(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1、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是指依法认定的各种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及其他具有重要自然与文化价值的区域。
2、区内土地面积6604.7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35%,主要包括彭泽桃红岭梅花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庐山自然保护区、瑞昌市青山自然保护区、瑞昌市赤湖候鸟自然保护区等。
3、区内属于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利用应符合《自然保护区条例》;具有风景旅游功能的土地利用应符合《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景区、景点开发建设应与自然、人文环境相协调,禁止开山炸石、取土制砖、修墓、乱砍滥伐、倾倒废弃物、污水等破坏景观资源的行为。
4、严格控制该区内的建设活动,除与特定需要相关的建筑外,禁止其它各类建设;修缮利用古遗址、历史纪念地等人文资源作为旅游项目时,不得改变其特有的历史风貌。
5、严格控制渔猎活动,提高生物多样性,维持区域生态平衡。
6、区内影响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的其它用地,应按要求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三)基本农田集中区
1、基本农田集中区指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较高、优质基本农田所占比例较大,需要重点保护和整治的区域。
2、区内土地面积292449.8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56%,其中基本农田面积248282.95公顷,主要分布在鄱阳湖东、西两侧,昌九高速公路沿线,以及修水河流域。
3、鼓励对区内土地进行整理,加强农田水利排灌设施和农田林网的建设,提高配套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
4、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通过实行合理的耕作制度,改造中低产田,增施有机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基本农田地力;基本农田整备区内要加大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土地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集中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区域内的耕地可以调整补充为基本农田。
5、贯彻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6、因国家重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区内基本农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经批准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面积已列入项目清单且不突破多划定的基本农田预留规模的,视为符合规划,按一般耕地报批,按基本农田补偿。
7、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者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江西省相关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恢复耕种并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8、不得破坏、污染区内的基本农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化隔离带和防护林建设;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临时工程占地等各种土地利用活动不得对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永久性破坏。
(四)一般农业发展区
1、一般农业发展区指以发展种植业、林业、渔牧业为主的区域。
2、区内土地面积1453812.5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7.34%,其中区内基本农田面积5877.05公顷。
3、严格控制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用途的转变,不得占用耕地用于非农建设。交通、能源、水利设施等建设确需占用的,应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充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4、禁止占用区内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5、培育高产稳产精品果园,全面提高精品果园总产值,严禁各类建设占用名、特、优、新种植果园用地。
6、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采取切实可行的手段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林地,充分发挥森林整体功能,在追求特色高效的基础上,达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7、鼓励对该区内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整理,重点整治空心村和闲置房屋,增加区内的耕地面积,强化对农用地的保护和综合利用。
8、提倡和鼓励区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保持和培肥地力,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该区域内的农田进行整理,增加有效耕种面积,提高耕地产出水平。
(五)城镇发展区
1、城镇发展区是指非农产业和人口集聚,在土地利用上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
2、区内土地面积21942.9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7%。
3、贯彻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空闲地、荒地,提高建筑容积率。
4、城乡结合部等有条件区域,应结合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大力开展农村居民点整理,并以此加快农民进城步伐,促进城镇化水平提高。
5、划定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明确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允许建设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其空间布局形态可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有条件建设区的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已经用完、且所有约束性指标没有被突破的前提下,经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部门审查批准,允许区内土地用于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新增建设用地,其占用的耕地必须通过增减挂补充。
6、区内的水田,不得改作商品性菜地和精养鱼塘基地;区内的废弃、撂荒土地,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不得改作果园。
7、各类建设必须服从城镇总体规划,公共、公益设施用地不能改作经营性用地;林地、菜地、绿地等生态用地不能改作非生态用地;着力抓好房前屋后、街道绿化建设,提倡利用本区内现有荒地、林地改造公园形式,加快城市美化速度。
(六)独立工矿区
1、独立工矿区指大中型矿山和集中发展以能源重化工产业为主的区域。
2、区内土地面积4803.6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26%。
3、工矿企业应当充分利用本区内的闲置土地。对区内的闲置土地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或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发、利用因企业生产造成破坏或闲置的土地;工矿用地区内因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必须责令其复垦;宜农土地必须首先复垦为耕地。
4、依据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业项目用地严格按照《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供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行业用地标准定额的规定,不断提高投资强度;鼓励乡(镇)村企业依据规划向工矿用地区集中。
5、严禁工矿建设擅自占用本区内的农田。改变本区农田用途的,必须办理土地用途转用许可手续。
6、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用地区不改变面积的前提下,经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其空间布局可适当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在工矿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已经用完、且所有约束性指标没有突的前提下,经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有条件建设区内土地可安排用于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新增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县级土地利用调控
(一)县(市、区)土地利用战略
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在壮大中心城区的同时,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科学规划城镇建设布局,明确职能定位,形成与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规模有序、分工合理、布局科学、协调发展”的城镇网络,形成城乡一体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发展格局,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按照九江市山、江、湖生态多样性地域特色,壮大九江市中心城区,将八里湖建成经济型、开放型、生态型新城区,建设瑞昌市、九江县、湖口县、星子县等卫星城,打造庐山城区、通远、海会、威家、姑塘、马回岭等环庐山特色城镇群,瑞昌市、九江县、湖口县和彭泽县城区等沿江特色城镇群,修河流域、柘林湖风景区等山水特色城镇群,以及环鄱阳湖高等级公路的滨湖城镇群。
(二)落实市级规划控制指标
规划期内,根据各县(市、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趋势、资源环境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和潜力等因素,将江西省下达的各项规划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
1、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
对规划期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情况分析基础上,结合2005年各县(市、区)耕地现状确定规划目标年耕地及基本农田分解方案。到规划目标年,除浔阳区外,耕地保有量在各县(市、区)均有安排,其中修水县、都昌县和永修县最多。
2、新增建设用地
新增建设用地主要安排在庐山区、九江县、永修县、武宁县、瑞昌市、彭泽县和湖口县。其中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主要安排在庐山区、九江县、瑞昌市、湖口县、永修县和修水县,新增交通水利用地等主要安排在九江县、庐山区、永修县、武宁县和彭泽县。
3、土地整治
按照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任务,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及二调中间成果数据,确定耕地后备资源开发的类型、规模和分布。规划期间,除浔阳区和庐山区未作安排外,土地整治在其他县(市、区)均有安排,其中重点安排在修水县、永修县、都昌县、武宁县、彭泽县、九江县和湖口县。
第十八条 强化对县级土地利用的引导
(一)确保市级规划控制目标
县级土地利用中,必须在本规划原则、目标指导下,积极配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市级规划下达的规划指标,合理布局城镇村及基础设施用地,划定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等6项指标为约束性指标,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总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园地、林地、牧草地等为预期性指标,虽然只是期望达到的土地利用目标,但也应深入分析,通过必要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加以引导,确保市级规划目标得到落实。
为应对规划期间不确定性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市级预留1438.77公顷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其中耕地指标680.00公顷),以增加规划实施的弹性。
(二)强化土地利用布局的空间引导
(1)引导县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布局合理调整
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以市级规划为依据,结合各县(市、区)城镇体系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合理调整各县(市、区)的耕地总体布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和保障科学发展的功能。市级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集中区,优先将其范围内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比例不低于75%,规划期内重点加强对区内耕地的保护和整治。
(2)划定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边界
各县(市、区)要在本规划原则、目标指导下,积极配合九江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市级规划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合理布局城镇工矿、新农村建设、交通水利等新增建设用地,并分别划定城、镇、村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同时,结合区域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景观保护的特殊需要,划定禁止建设用地边界。
(3)划分土地用途分区
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结合辖区土地资源特点,划定土地用途分区,建议土地用途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等,并制定具体的分区管制规则。同时,各县(市、区)可结合自身条件,归并或增加其它分区。
(4)确保市级规划的重点发展区域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优先保障市级规划重点发展区域的建设用地需求;同时,对市级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航运、机场、水利、能源等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应进一步落实项目的用地规模、具体位置以及实施期限。
第六章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空间布局调控措施
(一)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控制,合理调控城镇用地增长的规模与速度,控制城镇用地盲目扩张;用好增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力度,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着力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细化指标控制,加强对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切实推进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扩张型向内涵集约型转变。
(二)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扎实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方针的指引下,加强对农村居民点的规划和引导,严格限定农村居民点发展方向和范围,促进农民居住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改善居住生活条件,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积极稳妥开展“空心村”、“闲置宅基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大力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三)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围绕引导建设用地合理布局、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目标,按照本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指标,落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明确允许建设区;同时,为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和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无序扩张,在加强与城镇体系规划和新农村规划有效衔接的基础上,划定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明确有条件建设区;为更好的保护市域内具有重要意义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景观地域,划定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明确禁止建设区。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措施
(一)允许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是指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直接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利用和建设行为的空间区域,面积79874.68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4.23%。
本区的空间管制措施主要为:
a)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
b)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c)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d)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二)有条件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是指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在特定情形下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利用和建设行为的空间区域,主要用于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调整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面积23045.54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23%。
本区的空间管制措施主要为:
(1)区内土地符合使用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2)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3)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已经用完、且所有约束性指标没有被突破的前提下,经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部门审查批准,允许区内土地用于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新增建设用地,其占用的耕地必须通过增减挂补充。
(三)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是指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以外的空间区域,面积1749000.14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93.04%。
本区的空间管制措施主要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限制城、镇、村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对于列入了项目清单的不确定性项目,未来布局需局部调整的视为符合规划。
(3)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林地等农业用地,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地,但不得扩大面积。
(四)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是指以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为主导用途、严格禁止开展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的空间区域,面积27758.86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48%。
本区的空间管制措施主要为:
(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原则上不安排建设用地项目,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
(2)省级以上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应尽量避让禁止建设区,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同时必须依法定程序上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第七章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第二十一条 中心城区概况
九江市中心城区东至威家镇、新港镇行政边界,南靠庐山,西抵永安乡、港口街镇中部,北依长江南岸,包括浔阳区,庐山区的五里街办、十里街办、新港镇、莲花镇、威家镇、虞家河乡,九江县的永安乡、港口街镇所管辖全部(或部分)区域。
2005年,九江市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33643.89公顷,总人口65.31万人,建设用地规模为5960.0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4754.64公顷,人均建设用地面积91.26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中心城区发展格局
按照“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拉大城市框架,实现从甘棠湖、南湖时代走向八里湖时代”的战略,采取“东拓、南延、西进”的城市空间发展策略,以城市核心区与各组团间的空间纽带为轴线,着力形成以现有中心城区为基础,沿长江南岸和福银高速延伸的背山面水临湖 “T”型城市形态与双环内聚外扩式“一核三组团” (城市核心区、港口组团、金安组团和芳兰组团)。
(一)城市核心区
城市核心区规划为综合区,主要为中心城市生活、生产服务的核心区域,承担城市商务、金融信息、商业服务、文化体育、物流等功能,包括旧城、柴桑、十里、濂溪四个功能区。
1、旧城功能区
东临白水湖,西靠庐山北路和十里大道,南至长虹大道,属于九江市的老城区,规划为综合居住中心和第三产业中心,现状建成区面积为922.57公顷,该功能区发展较成熟,未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2、柴桑功能区
东连老城区,南至京九铁路,西以庐山区与九江县行政界线为界,北靠长江,规划为商贸居住区,作为老城区向外人口疏散的主要集聚地,沿八里湖东岸重点布置城镇用地,以建设商务金融、文化及行政办公中心服务区等公共服务设施,沿长江南侧主要布置独立工矿和交通运输用地,规划建设成为九江的新城区,建成区面积将由现状的1005.53公顷增加到1136.41公顷,新增建设用地130.88公顷。
3、十里功能区
处于京九铁路以南,庐山山麓以北,九江学院西南面,规划为工业、商贸、生活居住综合区。主要在十里大道西面布局独立工矿用地,用于发展汽车工业、机械、电子、机电一体化等产业,重点建设汽车工业园区;东面则安排城镇用地,用于商贸服务及居住,建成区面积将由现状的1216.51公顷增加到2037.08公顷,新增建设用地820.57公顷。
4、濂溪功能区
位于京九铁路九江站南部,九江学院以北,庐山大道以西,规划为商贸物流、生活居住区。重点沿濂溪大道布局独立工矿用地和交通运输用地,用于建设仓储批发商贸物流中心、铁路货运及转运中心,建成区面积将由现状的609.26公顷增加到761.26公顷,新增建设用地152.00公顷。
(二)三组团
1、港口组团
东临八里湖,南靠赛城湖,西以庐山区与九江县行政界线为界,北依长江,规划为综合性的港口工业区,成为九江市未来的城市工业性副中心城区,重点安排独立工矿和港口码头用地,建成区面积将由现状的466.90公顷增加到1766.9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1300.0公顷。
2、金安组团
位于白水湖以东,杭瑞高速以北,长江以南,规划以重化工工业、电力工业和建材工业为主,重点安排独立工矿用地,建成区面积将由现状的1223.47公顷增加到2309.53公顷,新增建设用地1086.06公顷。
3、芳兰组团
位于庐山大道东侧,杭瑞高速南侧,东面紧邻鄱阳湖,规划为市级教育科研中心、旅游休闲基地,重点安排城镇用地和旅游用地,建成区面积将由现状的515.76公顷增加到986.25公顷,新增建设用地470.49公顷。
(三)辐射组团
中心城区西南部的沙河组团和东南部的姑塘组团,均直接接受中心城区的强辐射。根据大九江都市区发展战略,远景规划沙河组团和姑塘组团将纳入中心城区范围。
1、沙河组团
位于中心城区的西南部九江县沙河街镇,规划为九江市都市区工业基地,接纳来自中心城区的迁移工业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2、姑塘组团
位于中心城区东南部、鄱阳湖西侧的庐山区姑塘镇,规划为生活居住区,主要安排城镇用地、交通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
第二十三条 中心城区用地调控目标
到201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7200.0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866.80公顷以内,城区人口75.60万人,人均建设用地面积95.24平方米;
到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9920.00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8355.60公顷以内,城区人口99.50万人,人均建设用地面积99.70平方米。
第二十四条 科学划定中心城区用地规模边界
为适应中心城区建设发展不确定性,同时防止中心城区周边地区的“蔓延发展”和“贴边发展”,科学调控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分别划定中心城区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
按照有利发展、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在建设用地适宜性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充分协调基础上,根据规划期内保留的现状建设用地和规划新增的建设用地形成中心城区规模边界。规模边界东起庐山区新港镇;南至庐山区莲花镇,西至九江县永安乡、港口街镇;北依长江南岸。
按照保护资源与环境优先、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在避让生态用地的基础上,划定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主要分布在濂溪功能区、芳兰组团、港口组团和金安组团。
第二十五条 中心城区用途管制规则
根据引导建设用地合理布局、与城市规划有效衔接、保护珍稀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管制目标,划定九江市中心城区城乡建设用地的规划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将其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一)允许建设区
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总面积8394.82公顷。规模边界按照有利发展、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在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根据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划定。
该区用途管制规则主要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协调。
(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二)有条件建设区
指按照保护资源和环境、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划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包含的范围,用以满足规划期间不可预见的发展需求,土地总面积2096.83公顷。
该区用途管制规则主要为:
(1)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进行建设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依法定程序报批。
(2)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已经用完、且所有约束性指标没有被突破的前提下,经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部门审查批准,允许区内土地用于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新增建设用地,其占用的耕地必须通过增减挂补充。
(3)区内村庄应限制新增规模,鼓励更新改造,逐步与城市功能相协调。
(4) 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5)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三)限制建设区
指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土地总面积20881.29公顷。
该区用途管制规则主要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禁止城、镇、中心村建设,区内村庄应限制新增规模,鼓励更新改造,逐步与城市功能相协调。
(3)合理布局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对于已布局线路走向,在项目清单名录中,已预留用地规模的,未来布局需局部调整的视为符合规划。
(四)禁止建设区
指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土地总面积2270.95公顷。
该区用途管制规则主要为:
(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原则上不安排建设用地项目,严禁不符合功能定位和保护要求的开发建设活动。
(2)省级以上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应尽量避让禁止建设区,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同时必须依法定程序上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第八章 沿江开发土地利用
第二十六条 概况
东至彭泽县马垱镇,西至瑞昌市码头镇,北至长江,南至武九线和规划中的铜九线,包括浔阳区、庐山区、瑞昌市、九江县、湖口县和彭泽县行政区划范围,土地总面积2361.97平方公里,重点建设范围内共84个乡镇。
第二十七条 战略定位和目标
(一)战略定位
1、承接国际和长珠闽产业转移及武汉经济圈辐射的主战场。
2、联系长三角与武汉经济圈的纽带。
3、长江中下游地区重要的物流中转城市;昌九工业走廊的重要经济增长极。
(二)总体目标
广泛吸纳国内外资本,构筑生产要素集聚的载体和平台,形成以重化工业为主的产业带、以区域中心城市为轴心的城镇密集带、以自然人文景观为内容的滨江风貌带、集约型开发示范区、现代商贸物流核心区的“三带二区”开发格局。
1、产业发展目标
壮大石油化工、汽车机械、建材冶金、纺织服装、旅游休闲、食品加工等六大产业,培育新兴造船、数字家电、环保能源、现代物流等四大新兴产业,确立在江西省及长江中下游地区的产业竞争优势。
2、城镇发展目标
提升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水平,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构筑新型现代物流和旅游等服务业发展体系、新型现代化基础设施支撑体系、新型城镇空间布局体系,沿江城市成为现代化旅游港口和区域性物流中转城市。
3、环境保护目标
合理利用沿江自然和生态环境资源,坚持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将九江市建成江西省可持续发展的示范区。
第二十八条 产业布局
(一)机械和现代船舶制造、建材产业基地
以瑞昌市黄金工业园和码头镇为依托,利用彭泽县长江岸线优势,打造现代船舶制造、机械建材产业基地。
(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以出口加工区为依托,将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外运口岸港区的腹地,形成以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区为依托的出口加工区,以机械电子、汽车、数字家电工业为重点。
(三)商贸物流核心区
利用长江港口水运优势,形成以九江港区、官湖港区、城市濂溪片区为依托,以京九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华东装饰市场、南方粮食交易市场、国际汽车城市等十大市场为支撑的商贸物流核心区。
(四)重化产业基地
以九江石化总厂工业区和湖口金砂湾工业园为依托,以石化总厂和湖口金沙湾工业区为中心,重点发展石化、钢铁、冶金、电力工业。
(五)轻纺、环保能源产业基地
以彭泽县工业园为依托,并以帽子山核电站、20万纱锭棉纺项目等为支撑的轻纺、核电工业区,重点发展纺织服装、化工、皮革、造纸、建材工业。
第二十九条 土地利用布局
根据九江沿江开发战略目标,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等主要安排在以下重点建设区域: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石化工业组团、汽车工业组团、化纤工业组团、出口加工区)、商贸物流核心区(包括九江港、官湖港、濂溪片区)、瑞昌黄金工业园、九江县沙城工业园、湖口金砂湾工业园、彭泽工业园,主要涉及浔阳区,庐山区的新港镇、莲花镇、十里街办、五里街办,瑞昌市的码头镇,九江县的港口街镇、永安乡、城子镇、沙河街镇,湖口县的双钟镇,彭泽县的龙城镇、马垱镇等辖区。
第九章 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第三十条 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
(一)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
大力推进城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土地整治,统筹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建设资金,集中连片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实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大规模开展中低产田改造,提高高标准农田比重。
(二)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各类建设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的耕地达不到等级的,必须实行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凡建设用地需占用耕地的,占用前必须对被占用的耕地进行数量、质量界定,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积极加大对补充耕地的投资力度,采用工程或生物措施针对性的提高开发耕地质量。
(三)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将大面积、集中连片、高质量等级的耕地优先划入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优质耕地应补划为基本农田,各县(市、区)必须将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确保图、数、地一致,建立标志,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建章立制、落实责任。
城市、村镇、园区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定单独选址的国家和省级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法避让基本农田的,必须在对选址方案、基本农田调整及补划方案等进行论证和听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四)合理预留不易确定位置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规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中,在确保上级下达规划目标基础上多划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内补划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包括难以确定用地范围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用地,不宜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又难以定位的独立建设项目,如防灾救灾建设、社会公益项目建设、城镇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污染企业搬迁等。规划实施期间,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需列出清单,在不突破多划的基本农田规模的前提下,列入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时不再补划,简化相应用地报批程序。
规划期间,全市预期多划基本农田4240.94公顷,占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1.67%。
(五)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项目建设的不确定性,增强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在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落实的前提下,各县(市、区)可根据耕地资源状况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规划实施期间,因占用补划的基本农田以及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应向基本农田整备区调整集中,区内土地的管理参照基本农田保护区管制规则执行,但不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第三十一条 土地整治
(一)农田整理
2006-2020年农田整理面积112052.88公顷,新增耕地5414.15公顷。其中:2006-2010年农田整理38187.20公顷,新增耕地1838.05公顷;2011-2020年农田整理73865.68公顷,新增耕地3576.10公顷。项目区主要安排在鄱阳湖东西两侧的永修县、共青城、德安县、湖口县和都昌县。
(二)农村居民点整理
按照依法依规、尊重民意、循序渐进的要求,组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加大农村废弃土地和闲置宅基地整理力度,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迁村并点和退宅还田,完善农村居民点的服务配套设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城市资源共享,全面建设新农村。
规划期间,农村居民点整理重点安排在人均居民点用地较大及预计城镇化进程较快的区域。2006-2020年农村居民点整理面积2931.49公顷,新增耕地2025.46公顷。其中:2006-2010年整理589.25公顷,新增耕地401.64公顷;2011-2020年整理2342.24公顷,新增耕地1623.82公顷。
(三)土地复垦
按照改善生态环境、优先用于农业、鼓励多用途利用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安排,编制土地复垦规划,加快对取土废弃地、挖损压占土地、废弃砖瓦窑用地等工矿废弃地的复垦。
2006-2020年土地复垦面积为189.23公顷,新增耕地50.29公顷。其中:2006-2010年土地复垦面积为33.62公顷,新增耕地7.96公顷;2011-2020年土地复垦面积为156.01公顷,新增耕地42.33公顷。项目区主要安排在永修西部和德安北部。
(四)土地开发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据宜耕土地后备资源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开发的用途和规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
2006-2020年土地开发面积12178.90公顷,新增耕地9743.10公顷。其中:2006-2010年开发4081.69公顷,新增耕地3265.35公顷;2011-2020年开发8097.20公顷,新增耕地6477.75公顷。项目区主要安排在修水西北部、武宁北部、永修中部、都昌西部等区域。
(五)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缓解城镇工矿用地供需矛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居民点的合理布局、适当集中,实现农村居民点布局从自然形态向规划形态的转变,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质量,加快缩小城乡差别;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求,确保项目区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保持动态平衡。
规划期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总规模预期为14029.61公顷,整理增加耕地10919.47公顷,重点安排在农村建设用地面积较大、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较低、潜力较大的区域;建新区总规模预期为13024.72公顷,占用耕地10108.42公顷,结合城市发展趋势、空间拓展模式和主要发展方向,主要安排在各县、市、区的中心城区及重点乡镇的城乡结合部区域。
第三十二条 土地生态建设
(一)加强土地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全力推进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以大江大湖整治为重点,加大水污染防治,切实保护水资源特别是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不增加新的污染,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水体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达到功能要求,江河湖泊水质有所改善。加强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提高无害化水平,实现水土流失治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业污水处理及垃圾无害化处理目标。
农村广泛应用无公害栽培技术,减少农药使用,大力推广绿肥生产,控制农业污染。加大对大气污染源的治理力度,严格控制新污染,巩固和扩大烟尘控制区,调整高污染燃料禁区,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物监测和城市建设扬尘防治,确保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96%。,酸雨的强度和发生频率有所降低。
(二)构建多层次的市域生态屏障
按照“保护、恢复、建设、治理相结合”的原则,以中心城区为中心,布设多层次生态用地,全面提升市域土地生态环境质量,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山水园林城市。
1、创建点、线、面和谐分布的现代城市景观
以“一大四小”生态建设为契机,加快居住区、商业金融、工厂与仓储等单位的专用绿地和开敝空间建设,完善城市绿点。
建设好滨江绿化景观带建设。以城市主次干路、主要商业街为载体,布设一定宽度的绿化带,形成江河、道路两侧线状绿化带为依托组成的城市绿色走廊。
在完善现有公园的同时,加快增设各片区的公园步伐,形成以公园为绿色背景的面状用地。
2、划定生态重点保护区,构建九江外层核心生态屏障
对长江、、修水河鄱阳湖、柘林湖等主要江河湖泊两侧、重要湿地划入湿地资源保护区,重点加强水土保持和湿地植被保护与恢复工作,严禁毁草开垦;建立湿地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和水产业的经营者,引导其采取圈养、轮牧、轮养等措施,适度控制种养规模,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非饮用水源地可因地制宜开发风景旅游区。
将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彭泽桃红岭梅花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庐山自然保护区、瑞昌市青山自然保护区、瑞昌市赤湖候鸟自然保护区等划入生态保护区,维持其生物多样性。对区内的宜林荒山荒地,采用封、造措施,全面恢复森林植被。
第十章 重点建设用地规划
第三十三条 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衔接互补、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重点保障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用地,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三十四条 重点交通建设项目
以综合交通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快铁路、民航、公路和水运建设步伐,构建快速便捷的立体交通网络。
(1)铁路。重点建设武九铁路扩能提速、九江至南昌城际轨道、九景衢铁路、京九铁路电气化改造、昌吉赣城际铁路、武汉至九江客专、九江至长沙铁路、咸宁至吉安铁路、九江至池州城际铁路、合九客专、岳阳至九江铁路、咸宜吉线和湖口—九江—九江县轻轨等项目。
(2)公路。重点建设杭州至瑞丽(九江至瑞昌段)、福州至银川高速公路九江段拓宽、九江绕城、庐山西海(永修至武宁)、沿江高速((牛矶山至湖口)、都昌至九江县等高速公路,九江长江公路二桥及连接线,武吉高速修水连接线、九江连接线、蔡岭或中馆—九江星子四岭高速和九江绕城高速,以及其它省道、县道、乡道公路建设等项目。
(3)港口码头。重点建设九江港阎家渡集装箱码头、九江港官湖散货码头、星子神灵湖货运码头和萍钢(湖口)码头。
第三十五条 重点水利建设项目
优先保障重点水利设施和民生水利设施用地,保障以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雨水集蓄利用、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和农村饮水安全为重点的农村水利设施用地;保障城市防洪工程、堤防建设、河湖疏浚、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灌溉排水泵站、水文(水环境监测)测站、山洪灾害防治、应急水源工程和农村水电等水利工程建设用地。重点建设鄱阳湖水利枢纽工程、鄱阳湖区二期防洪工程第五和第六个单项、五河重点段治理,三都、虬津、下坊和龙潭峡电站,以及湖口至樟树、吉安航道整治。
第三十六条 重点能源建设项目
构建以500KV电网为主干、以220 KV电网和110 KV电网为配电网的安全、可靠、高效的输出变电网络。重点建设江西核电站、九江电厂“上大压小”工程,以及各县(市、区)的220 KV、110 KV输变电工程和风电场。
第三十七条 重大民生及产业建设项目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扣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主题,优先考虑基础设施和惠民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完善综合体育场馆及配套设施,新建敬老院、学校、自来水厂、生产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实施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历史文物等场馆的修缮与保护等工程,全力推进沿江产业开发、昌九高速工业走廊、环湖旅游休闲、汽车及零部件、造船、机械加工、化工、纺织服装、商贸物流等等支柱产业基地建设,并有重点地为城市基础设施预留用地。
第十一章 近期规划
第三十八条 近期土地利用目标
(一)总量目标
1、耕地与基本农田
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9473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54160.00公顷,保护率达到85.86%。
2、建设用地规模
到201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28700.00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1653.33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20586.67公顷以内。
3、园林牧面积
到2010年,园地面积预期达到36293.33公顷,林地面积预期达到978593.33公顷,牧草地面积预期达到393.33公顷。
(二)增量调控目标
1、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2006-201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293.33公顷以内,其中占用农用地规模控制在公顷5313.33以内,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3320.00公顷以内。
2、新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2006-2020年,新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393.59公顷以内。
3、新增城镇工矿用地总规模
2006-2020年,新增城镇工矿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060.81公顷以内。
4、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
2006-2010年,全市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总面积5513.00公顷,其中耕地占补平衡指标4720.00公顷,国家重点工程补充耕地793.00公顷。
(三)效率目标
1、地均GDP
由2005年2.28万元/公顷提高到2010年的5.00万元/公顷。
2、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由2005年的98.14平方米调整为2010年的96.65平方米以内。
3、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
由2005年173.92平方米调整为2010年的167.98平方米以内。
第三十九条 近期土地利用安排
(一)城乡建设用地
根据“重点保障中心城区”的土地利用战略,规划近期安排新增城镇工矿用地3060.81公顷,主要布局在九江市中心城区一核三组团及其卫星城涉及区域;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的需要,规划近期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安排332.78公顷,主要分布在卫星城及特色城镇群的中心村。
(二)基础设施建设
1、交通建设项目
为建设较为完善的交通网络,提高九江市交通便捷度和运输能力,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划近期,全市安排新增交通建设用地指标2127.32公顷,主要用于武九铁路扩能提速、九江至南昌城际轨道、九景衢铁路、京九铁路电气化改造、杭州至瑞丽(九江至瑞昌段)、九江港阎家渡集装箱码头等项目建设。
2、水利建设项目
规划近期,为提高水利设施用地对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保障能力,全市安排新增水利建设用地指标406.38公顷,主要用于鄱阳湖水利枢纽工程、九江城市防洪工程、鄱阳湖区二期防洪工程、五河重点段治理、十里河综合整治、城西港区排水河道及泵站、芳兰组团防洪排涝设施等工程建设。
3、重点城市基础设施
重点实施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医疗废物处理站等环境保护建设工程,保障各县(市、区)500KV、220KV和110KV输变电工程用地需求。
(三)民生和产业项目
保障学校、医院、敬老院、自来水厂,实施“城中村”、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推进出口加工区二期、汽车工业园区、码头工业城、造船基地、沿江油化工产业基地、亚泥三四期和陶瓷基地等项目建设。
第十二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而下的逐级控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组织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上级规划所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充分体现上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与控制,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贯彻与落实的关系,同时,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强化自身的特征。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突出空间性和结构性,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重点确定科学的城镇村发展体系和发展空间,制定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细则。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突出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重点把各类用地定量、定位落实到具体地块,确定每块土地的具体用途和限制条件,为土地的用途管制提供直接的依据。
(二)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总量控制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必须符合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各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专项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进行,全面提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
第四十一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管理制度建设
(一)健全规划实施动态监管制度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典型检查与全面检查、专项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定期公布各地规划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和批准相关规划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违反规划批地用地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占地新建建筑物,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编制规划实施影响评价报告,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组织听证。严禁擅自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三)强化规划目标的管理责任制
按照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明确各县(区)、乡(镇)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的考核体系,将实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耕地保护责任和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实施问责制,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把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因素,完善相关评价和考核办法。
(四)建立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考核体系
按照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给九江市的城乡用地规模,九江市人民政府就全市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负总责,规划期内市级规划严格落实不得突破。县级规划要落实市级规划分解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实施期间确因区域经济社会形势不可预期的变化导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无法落实,经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在全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合理调剂。
(五)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制度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的实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并与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相衔接。在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搭建指标交易平台,优化城乡区域用地结构布局。
各类开发区用地增加应与乡镇、村级工业用地减少相结合,推进工业用地有机整合。
(六)规范建设项目用地的行政管理
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管理的三项基本制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建设用地预审制度、土地利用项目的规划审查制度,通过行政手段在“源头”上控制不符合规划的用地。严格以实际用地考核计划的执行,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防止超计划批地用地,切实维护土地利用计划的严肃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特别是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基本农田补划的论证制度。
第四十二条 完善规划实施的经济调节机制
(一)建立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
把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生态保护用地作为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重要依据,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进一步提高对“三农”的扶持力度,充分调动基层地方政府和农民保护耕地和生态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提高新增建设用地的经济门槛
适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落实闲置土地收费和收回制度,增加土地保有成本。实行盘活闲置土地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利用原有厂区土地进行增资扩建或改造,盘活存量土地。
(三)健全土地激励补偿机制
鼓励盘活建设用地存量,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和用地结构、布局优化的行为,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对节约集约用地的行为,要实行一定的经济支持与奖励。同时健全农业土地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形成有利于保护耕地、水域、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的激励机制。
第四十三条 提高规划实施的技术手段
(一)加强规划实施的动态监则和监测评价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利用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及时对各类各项用地进行集约利用潜力调查评价、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评价,对规划实施的效益进行阶段性的分析,为不断完善规划实施措施提供充足的依据。
(二)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
编制建设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必须根据最新的《江西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标准及相关违约责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约定标准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三)提高土地规划信息服务水平
加快九江市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土地市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基础数据形成统一的地政管理数据库,为加强土地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管,形成批、供、用、补的全程监管体系,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建立不同级别、不同比例尺、不同类型土地利用规划数据间联动更新的土地利用规划信息系统,强化系统的规划实施动态分析、监测、预测、预警功能,逐步实现土地规划基础数据的信息共享,提高基础性和公益性规划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
第四十四条 完善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
(一)健全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制度
各地在安排具体项目用地和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活动时,应广泛听取公众和土地权利人意见。加强舆论宣传,提高公民依法用地、依规用地意识。
(二)加强规划实施的公众监督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公开制度和可查询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规划方案、规划实施措施和规划实施进展等信息。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作用。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件和规划说明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划由九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并实施。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九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同时废止。
附表
表1 九江市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表
单位:公顷(0.00)
指标名称 |
规划基期年 |
规划近期
目标年 |
规划目标年 |
类型 |
|
|
总量指标(单位:公顷) |
|
耕地保有量 |
296008.42 |
294730.00 |
294205.00 |
约束性 |
|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
265103.19 |
/ |
254160.00 |
约束性 |
|
建设用地总规模 |
122998.39 |
128700.00 |
138553.33 |
预期性 |
|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
68916.50 |
71653.33 |
76053.33 |
约束性 |
|
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
17221.31 |
20586.67 |
26746.67 |
预期性 |
|
园地面积 |
26527.94 |
36293.33 |
53280.00 |
预期性 |
|
林地面积 |
963066.68 |
978593.33 |
997733.33 |
预期性 |
|
牧草地面积 |
596.60 |
393.33 |
93.33 |
预期性 |
|
增量指标(单位:公顷) |
|
新增建设用地总指标 |
/ |
6293.33 |
18520.00 |
预期性 |
|
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 |
/ |
5313.33 |
13753.33 |
预期性 |
|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
/ |
3320.00 |
9360.00 |
约束性 |
|
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义务量 |
/ |
5513.00 |
17233.00 |
约束性 |
|
其中: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
/ |
4720.00 |
13733.00 |
预期性 |
|
效率指标(单位:平方米) |
|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
98.14 |
96.65 |
93.19 |
约束性 |
|
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 |
173.92 |
167.98 |
166.02 |
预期性 |
|
表2 九江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单位:公顷、%(0.00)
地 类 |
基期年 |
近期目标年 |
规划目标年 |
规划期间面积增减 |
面积 |
比重 |
面积 |
比重 |
面积 |
比重 |
土地总面积 |
1879679.22 |
100.00 |
1879679.22 |
100.00 |
1879679.22 |
100.00 |
0.00 |
农用地 |
耕地 |
296008.42 |
15.75 |
294730.00 |
15.68 |
294205.00 |
15.65 |
-1803.42 |
园地 |
26527.94 |
1.41 |
36293.33 |
1.93 |
53280.00 |
2.83 |
26752.06 |
林地 |
963066.68 |
51.24 |
978593.33 |
52.06 |
997733.33 |
53.08 |
34666.65 |
牧草地 |
596.60 |
0.03 |
393.33 |
0.02 |
93.33 |
0.00 |
-503.27 |
其他农用地 |
81995.92 |
4.36 |
80182.58 |
4.27 |
76625.90 |
4.08 |
-5370.02 |
农用地合计 |
1368195.56 |
72.79 |
1390192.57 |
73.96 |
1421937.56 |
75.64 |
53742.00 |
建设用地 |
城乡建设用地 |
城市用地 |
6053.14 |
0.32 |
7433.22 |
0.39 |
10224.83 |
0.54 |
4171.69 |
建制镇用地 |
3333.48 |
0.18 |
4249.59 |
0.23 |
6054.18 |
0.32 |
2720.70 |
农村居民点 |
51695.19 |
2.75 |
51066.66 |
2.72 |
49306.66 |
2.62 |
-2388.53 |
采矿用地 |
3693.55 |
0.20 |
3768.35 |
0.20 |
3786.07 |
0.20 |
92.52 |
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
4141.14 |
0.22 |
5135.51 |
0.27 |
6681.59 |
0.36 |
2540.45 |
小计 |
68916.50 |
3.67 |
71653.33 |
3.81 |
76053.33 |
4.04 |
7136.83 |
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 |
交通用地 |
铁路 |
900.62 |
0.05 |
1733.72 |
0.09 |
3298.35 |
0.18 |
2397.73 |
公路 |
5100.85 |
0.27 |
6417.57 |
0.34 |
8888.06 |
0.47 |
3787.21 |
民用机场 |
208.23 |
0.01 |
208.23 |
0.01 |
208.23 |
0.01 |
0.00 |
港口码头 |
82.55 |
0.00 |
125.09 |
0.01 |
207.44 |
0.01 |
124.89 |
管道运输用地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小计 |
6292.25 |
0.33 |
8484.61 |
0.45 |
12602.08 |
0.67 |
6309.83 |
水利设施 |
水库水面 |
39250.59 |
2.09 |
39384.69 |
2.10 |
39617.66 |
2.11 |
367.07 |
水工建筑物 |
4717.70 |
0.25 |
4989.98 |
0.26 |
5401.01 |
0.29 |
683.31 |
小计 |
43968.29 |
2.34 |
44374.67 |
2.36 |
45018.67 |
2.40 |
1050.38 |
其他建设用地 |
风景名胜设施 |
1325.32 |
0.07 |
1616.05 |
0.09 |
1752.78 |
0.09 |
427.46 |
特殊用地 |
2496.03 |
0.13 |
2571.34 |
0.14 |
3126.47 |
0.17 |
630.44 |
盐田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小计 |
3821.35 |
0.20 |
4187.39 |
0.23 |
4879.25 |
0.26 |
1057.90 |
建设用地合计 |
122998.39 |
6.54 |
128700.00 |
6.85 |
138553.33 |
7.37 |
15554.94 |
其他用地 |
水域 |
205589.12 |
10.94 |
204183.15 |
10.86 |
201986.08 |
10.75 |
-3603.04 |
自然保留地 |
182896.15 |
9.73 |
156603.50 |
8.33 |
117202.25 |
6.24 |
-65693.90 |
其他用地合计 |
388485.27 |
20.67 |
360786.65 |
19.19 |
319188.33 |
16.99 |
-69296.94 |
表3 九江市耕地保有量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表
单位:公顷(0.00)
行政单位 |
规划基期年
耕地面积 |
耕地保有量 |
基本农田
保护面积 |
规划近期
目标年 |
规划
目标年 |
九江市 |
296008.42 |
294730.00 |
294205.00 |
254160.00 |
浔阳区 |
507.96 |
106.27 |
0.00 |
0.00 |
庐山区 |
11047.86 |
8803.10 |
7381.38 |
5487.03 |
星子县 |
13114.72 |
13089.29 |
13080.87 |
11759.31 |
九江县 |
21322.73 |
20922.66 |
20336.03 |
17861.55 |
瑞昌市 |
22921.85 |
22940.54 |
22666.30 |
20286.58 |
湖口县 |
23857.62 |
23876.78 |
23440.70 |
19448.68 |
彭泽县 |
28850.03 |
28832.99 |
29025.67 |
25590.28 |
武宁县 |
28016.04 |
28316.82 |
28723.52 |
24360.92 |
修水县 |
47401.31 |
48479.21 |
48594.65 |
41425.25 |
永修县 |
38555.80 |
39569.62 |
40144.44 |
35164.48 |
德安县 |
15180.62 |
15236.84 |
15240.76 |
13226.92 |
共青城 |
4220.62 |
3146.14 |
2771.58 |
2133.04 |
都昌县 |
41011.26 |
41409.74 |
42799.10 |
37415.96 |
表4 九江市建设用地指标表
单位:公顷(0.00)
行政单位 |
2005年各项建设用地规模 |
2010年各项建设用地规模 |
2020年各项建设用地规模 |
2005建设用地总规模 |
2010建设用地总规模 |
2020建设用地总规模 |
|
其中:城乡用地规模 |
|
其中:城乡用地规模 |
|
其中:城乡用地规模 |
|
|
其中: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
|
|
其中: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
|
|
其中: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
九江市 |
122998.39 |
68916.50 |
17221.31 |
128700.00 |
71653.33 |
20586.67 |
138553.33 |
76053.33 |
26746.67 |
市预留 |
0.00 |
0.00 |
0.00 |
254.21 |
0.00 |
0.00 |
1438.77 |
0.00 |
0.00 |
浔阳区 |
1578.92 |
1419.32 |
1338.32 |
1685.65 |
1520.43 |
1452.87 |
1977.59 |
1720.12 |
1679.57 |
庐山区 |
6945.47 |
5527.97 |
2947.15 |
7693.23 |
6188.19 |
3722.44 |
9764.28 |
6935.12 |
4779.37 |
星子县 |
4581.03 |
3520.30 |
660.97 |
4672.55 |
3551.84 |
717.08 |
4924.67 |
3756.43 |
1011.67 |
九江县 |
9570.82 |
6759.58 |
1746.99 |
10571.03 |
7537.23 |
2617.27 |
12233.59 |
7971.39 |
3351.43 |
瑞昌市 |
7027.05 |
5636.44 |
1900.21 |
7493.23 |
5926.83 |
2233.62 |
8321.96 |
6534.58 |
2901.37 |
湖口县 |
6077.50 |
3956.76 |
645.94 |
6398.66 |
4195.57 |
917.49 |
6996.23 |
4552.00 |
1353.92 |
彭泽县 |
8146.26 |
4988.68 |
576.89 |
8829.33 |
5195.12 |
829.27 |
9174.71 |
5381.73 |
1135.88 |
武宁县 |
26177.23 |
6777.87 |
891.57 |
26873.82 |
6819.75 |
957.74 |
27228.85 |
7155.64 |
1473.62 |
修水县 |
15845.35 |
11218.18 |
1558.06 |
16089.79 |
11303.28 |
1675.63 |
16550.69 |
11748.08 |
2200.43 |
永修县 |
16158.25 |
6190.50 |
1757.35 |
16864.25 |
6439.38 |
1935.62 |
17456.28 |
6767.86 |
2384.10 |
德安县 |
4306.50 |
2948.93 |
1557.56 |
4535.80 |
3012.79 |
1641.12 |
4829.30 |
3173.70 |
1902.03 |
共青城 |
2201.90 |
1319.10 |
630.21 |
2178.83 |
1225.62 |
760.07 |
2700.34 |
1315.31 |
1069.76 |
都昌县 |
14382.11 |
8652.87 |
1010.09 |
14559.62 |
8737.30 |
1126.45 |
14956.07 |
9041.37 |
1503.52 |
表5 九江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及补充耕地表
单位:公顷(0.00)
行政区域 |
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耕地义务量) |
补充耕地任务量 |
跨县区补充耕地 |
|
其中:
农田整理 |
农村居民点整理 |
土地复垦 |
土地开发 |
地区 |
面积 |
浔阳区 |
359.67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庐山区 |
1639.3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星子县 |
306.65 |
522.00 |
239.88 |
223.95 |
0.00 |
58.17 |
0.00 |
0.00 |
九江县 |
1604.63 |
1398.78 |
390.00 |
228.55 |
5.97 |
774.26 |
0.00 |
0.00 |
瑞昌市 |
720.34 |
971.01 |
379.25 |
131.45 |
0.00 |
460.31 |
0.00 |
0.00 |
湖口县 |
523.07 |
1130.34 |
438.74 |
94.10 |
0.00 |
597.50 |
0.00 |
0.00 |
彭泽县 |
622.64 |
1452.41 |
527.68 |
167.28 |
0.00 |
757.45 |
0.00 |
0.00 |
武宁县 |
691.05 |
1973.55 |
512.42 |
410.93 |
0.00 |
1050.20 |
0.00 |
0.00 |
修水县 |
466.85 |
4377.06 |
1017.00 |
158.12 |
0.00 |
3201.94 |
0.00 |
0.00 |
永修县 |
788.83 |
2448.28 |
736.39 |
375.64 |
17.19 |
1319.06 |
0.00 |
0.00 |
德安县 |
306.89 |
787.96 |
277.66 |
95.29 |
12.36 |
402.65 |
0.00 |
0.00 |
共青城 |
307.76 |
183.14 |
65.01 |
0.00 |
0.00 |
118.13 |
0.00 |
0.00 |
都昌县 |
342.32 |
1988.47 |
830.12 |
140.15 |
14.77 |
1003.43 |
0.00 |
0.00 |
合计 |
8680.00 |
17233.00 |
5414.15 |
2025.46 |
50.29 |
9743.10 |
0.00 |
0.00 |
表6 九江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单位:公顷(0.00)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建设性质 |
建设年限 |
项目用地 |
涉及县(市、区) |
|
总规模 |
其中新增建设用地 |
其中占用耕地 |
|
|
1、交通 |
武九铁路扩能提速工程项目 |
改扩建 |
2006-2020年 |
88.49 |
88.49 |
31.86 |
瑞昌市、九江县 |
|
九江至南昌城际轨道交通 |
新建 |
2006-2010年 |
376.42 |
376.42 |
135.51 |
庐山区、九江县、德安县、永修县 |
|
九景衢铁路 |
新建 |
2009-2020年 |
224.60 |
224.60 |
80.86 |
湖口县、都昌县、庐山区 |
|
京九铁路电气化改造 |
改扩建 |
2010-2020年 |
10.98 |
10.98 |
3.95 |
庐山区、德安县、永修县 |
|
※昌吉赣城际铁路 |
新建 |
2011-2020年 |
400.06 |
400.06 |
144.02 |
九江县、德安县、永修县 |
|
※武汉至九江客专 |
新建 |
2006-2020年 |
230.00 |
230.00 |
82.80 |
瑞昌市、浔阳区、九江县、庐山区 |
|
※九江至长沙铁路 |
新建 |
2006-2020年 |
300.00 |
300.00 |
108.00 |
德安县、永修县 |
|
※九江至池州城际铁路 |
新建 |
2011-2020年 |
400.00 |
400.00 |
144.00 |
浔阳区、庐山区、湖口县、彭泽县 |
|
※咸宁至吉安铁路 |
新建 |
2011-2020年 |
250.00 |
250.00 |
90.00 |
修水县 |
|
杭州至瑞丽公路九江至瑞昌段 |
新建 |
2006-2020年 |
335.50 |
335.50 |
120.78 |
庐山区、九江县、瑞昌市 |
|
九江长江公路二桥及连接线 |
新建 |
2006-2020年 |
193.56 |
193.56 |
69.68 |
庐山区、九江县 |
|
武吉高速修水连接线 |
新建 |
2006-2020年 |
18.48 |
18.48 |
6.65 |
修水县 |
|
九江连接线 |
新建 |
2006-2020年 |
86.58 |
86.58 |
31.17 |
九江市 |
|
九江绕城 |
新建 |
2006-2020年 |
233.11 |
233.11 |
83.92 |
庐山区、浔阳区 |
|
庐山西海高速(永修至武宁高速) |
新建 |
2006-2020年 |
649.02 |
649.02 |
233.65 |
武宁县、永修县 |
|
沿江高速(牛矶山至湖口) |
新建 |
2006-2020年 |
387.00 |
387.00 |
139.32 |
湖口县、彭泽县 |
|
※都昌至九江县高速 |
新建 |
2006-2010年 |
539.00 |
539.00 |
194.04 |
都昌县、星子县、九江县 |
|
※福州至银川高速公路九江段拓宽工程 |
改扩建 |
2011-2020年 |
500.00 |
500.00 |
180.00 |
永修县、德安县、九江县、庐山区、浔阳区 |
|
其他干线公路 |
新建 |
2006-2020年 |
254.21 |
254.21 |
91.52 |
各县(市、区) |
|
九江港阎家渡集装箱码头 |
新建 |
2006-2020年 |
27.72 |
27.72 |
9.98 |
九江县 |
|
九江港官湖散货码头 |
新建 |
2006-2020年 |
17.76 |
17.76 |
6.39 |
九江县 |
|
星子神灵湖货运码头 |
新建 |
2006-2020年 |
7.74 |
7.74 |
2.79 |
星子县 |
|
※萍钢(湖口)码头 |
新建 |
2006-2020年 |
15.00 |
15.00 |
5.40 |
湖口县 |
|
湖口至樟树航道整治 |
新建 |
2006-2020年 |
9.18 |
9.18 |
3.21 |
永修县 |
|
※湖口至吉安航道整治 |
新建 |
2006-2020年 |
10.00 |
10.00 |
3.50 |
湖口县、都昌县 |
|
续上表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建设性质 |
建设年限 |
项目用地 |
涉及县(市、区) |
|
总规模 |
其中新增建设用地 |
其中占用耕地 |
|
| |